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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5月10日)
第 66 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