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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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2年05月10日)
第 77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本法修正施行後,其原核准工作期間尚未屆滿者,在屆滿前,得免依本法之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