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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 113年01月30日)
第 2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證,不得租借或轉讓。

前項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污損者,應繳還原證,申請換發新證;遺失者,應備具結書及申請書,並載明原證字號,申請補發遺失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