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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 113年01月30日)
第 26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報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