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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 113年01月30日)
第 27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營業時,應於辦妥解散、變更營業項目或歇業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繳銷許可證。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