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 113年01月30日)
第 30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十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彙整前項資料,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