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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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 113年01月30日)
第 30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十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彙整前項資料,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