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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 113年01月30日)
第 36 條
從業人員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離職,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妥善處理其負責之業務及通知其負責之委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