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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0年05月03日)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勞工權益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