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2日)
第 5 條
雇主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得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