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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 110年04月28日)
第 4 條
機關(構)依前條第一項各款申請者,應依下列組別分別評比: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私立學校及團體。
三、民營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