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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 110年04月28日)
第 5 條
前條評比項目如下:
一、建立身心障礙者友善進用之機制。
二、友善身心障礙者職場環境之規劃。
三、促進身心障礙者職涯發展之措施。
四、實際進用身心障礙員工百分比及身心障礙員工平均工作年資之乘積。
五、進用身心障礙者障別及職類之多樣性。

前項各款評比項目之指標、配分權重、評分基準及其他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年資計算基準日,為申請獎勵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