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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 110年04月28日)
第 6 條
本辦法獎勵名額,應由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並經評審小組視各組別申請獎勵狀況調整分配之,並得從缺。

主管機關對績優機關(構),除發給獎牌或獎座外,得以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發給獎金。
二、補助參加與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
三、其他具激勵效益之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