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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 110年04月28日)
第 7 條
機關(構)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勵,應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機關(構)獎勵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者名冊及其工作年資。
三、協助身心障礙者措施及實績說明。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