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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103年06月13日)
第 11 條
接受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者或其監護人,對於職業輔導評量程序、工具之使用與評量結果之解釋及運用,認為不合理致其權益受損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