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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 103年06月13日)
第 3 條
本準則所規定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以下簡稱職業輔導評量),由主管機關辦理,並得委託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