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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 104年09月25日)
第 2 條
本辦法之職業訓練對象(以下簡稱參訓學員)如下:
一、曾參加就業保險之失業者(以下簡稱失業者)。
二、在職之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