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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 104年09月25日)
第 6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提撥之經費,運用範圍如下:
一、職業訓練實施所需之下列費用:
(一)失業者參訓期間勞工保險費。
(二)結訓學員推介就業之服務費。
(三)材料費。
(四)教材費。
(五)撰稿費。
(六)學雜費。
(七)場地費。
(八)宣導費。
(九)教師鐘點費。
(十)教師交通費。
二、辦理職業訓練品質管控及評核費用。
三、參訓學員參加民間自辦之職業訓練費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