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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 104年09月25日)
第 7 條
訓練單位申請委託費用或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職業訓練計畫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同一訓練計畫向不同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之項目、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