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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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第 三 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111年04月29日)
第 19 條
申請前條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津貼申請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