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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4月29日)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前項所定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