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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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第 三 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111年04月29日)
第 21 條
申領第十八條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中途離訓或遭訓練單位退訓。
二、同時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身分者,未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