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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第 一 節 求職交通補助金 ( 111年04月29日)
第 8 條
第六條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前項補助金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