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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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第 一 節 求職交通補助金
( 111年04月29日)
第 9 條
領取第六條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