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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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第一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 112年10月13日)
第 15 條
雇主聘僱第一類外國人,依法有留職停薪之情事,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