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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12年10月13日)
第 21 條
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應徵之求職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不實陳述工作困難性或危險性等情事。
二、求才登記之職類別屬非技術性工或體力工,以技術不合為理由拒絕僱用求職者。
三、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