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12年10月13日)
第 25 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於辦理國內招募前六個月內撤回求才登記。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