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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12年10月13日)
第 28 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曾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對曾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情事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