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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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12年10月13日)
第 31 條
雇主不得聘僱已進入我國境內之第二類外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