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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12年10月13日)
第 33 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前項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及健康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雇主違反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得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雇主於第二項第五款規定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或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