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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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 112年10月13日)
第 34-4 條
外國人完成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之入國講習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
前項外國人因故未完成入國講習者,雇主應安排其於入國日起九十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入國講習網站參加入國講習,以取得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