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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0月13日)
第 4 條
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前項視為工作許可之期限,最長為一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