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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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第四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 112年10月13日)
第 54 條
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前項許可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