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第四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
( 112年10月13日)
第 55 條
第四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