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6 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五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公司登記證明、有限合夥登記證明、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相關法令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三、聘僱契約書或勞動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
五、受聘僱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檢附該團體立案證書及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