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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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入國後之管理
( 112年10月13日)
第 63 條
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安置必要者,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安置對象、期間及程序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