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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入國後之管理 ( 112年10月13日)
第 64 條
雇主聘僱第六十條之外國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其所聘僱外國人中,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
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