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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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0月13日)
第 7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或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至第四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