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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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入國後之管理
( 112年10月13日)
第 70 條
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
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