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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五 章 家庭看護工作 ( 112年10月13日)
第 19 條
雇主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聘僱外國人,申請重新招募許可,被看護者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經前條所定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一、附表三適用情形之一。
二、年齡滿七十五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