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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0月13日)
第 3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海洋漁撈工作,其工作內容,應為從事漁船船長、動力小船駕駛人以外之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