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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十 章 外展農務工作 ( 112年10月13日)
第 53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之外展農務工作,其雇主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其服務契約履行地應具有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事實之場域。

依本標準規定已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工作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外展農務服務:
一、海洋漁撈工作或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二、製造工作或中階技術製造工作。
三、屠宰工作。
四、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或中階技術農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