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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4月29日)
第 3 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國內就業市場情勢、雇主之業別、規模、用人計畫、營運績效及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貢獻,核定其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