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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 91年12月30日)
第 13 條
經評選為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者,由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之。主管機關並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頒發獎牌(狀)或匾額。
二、頒發獎金或等額之獎品。
三、其他足以表彰榮譽或功績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