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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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及獎勵辦法
( 91年12月30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構)為舉辦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應設評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評選事項。
二、推動國民就業績優考核事項。
三、研訂第三條推動國民就業績優事項評分項目及配分標準。
四、其他有關評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