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 107年10月01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收取統籌分配款項後三十日內,將該款項撥交至提撥數額小於分配數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