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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年04月19日)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得補助下列項目:
一、專業人員人事費。
二、行政費。
三、其他與就業服務有關之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