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年04月19日)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