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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年04月19日)
第 9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下列專業人員:
一、就業服務員。
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除前項第一款之人員應為專任外,主管人員、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得為兼任。

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遴用及培訓,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