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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4 條
被害人申請工作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時未逾效期之居留許可影本。
三、足資證明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