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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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7 條
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
一、合法有效居留許可經內政部廢止。
二、繳交不實或失效之申請文件。
三、依法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